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確定。茲查其於緩刑期間內,不知悛悔,復犯駕車肇事逃逸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以九十二年度東交簡字第三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同年十一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俞秀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