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明展~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民國)│(新台幣)│││├─┼─────────┼─────────┼───────────┼────────┼────────┼──┤│1│ 蔡宗武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貳萬叁仟元│TNB一四五七│││││卑南分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