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6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6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內政部訴訟代理人 周玲琴
乙○○
參加人彰化縣政府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彰化縣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土地徵收事件,因被告與參加人彰化縣政府為徵收處分多階段行政處分中之各個機關,本院判決結果將影響參加人徵收程序之效力,本院認為參加人有輔助參加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水元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杜秀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