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忠股
上訴人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