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寅○○視同上訴人丑○○
巳○○未○○乙○○○天○○○戊○○辛○○戌○○○庚○○周壬○○甲○○○卯○○癸○○子○○辰○○丙○○○被上訴人丁○○
午○○己○○地○○○ 蔡林善 酉○○申○○亥○○右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參仟參佰壹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貳拾肆元外,其餘肆拾捌萬參仟柒佰玖拾壹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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