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附民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一八號G
原告高大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司法代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七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崇義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