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8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璟琦 (原姓名 王景琦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2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請
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35,923元,其中電信費與提
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各為多少(應分別列計),應付補
償款之計算式,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或歷史帳單,繕本
逕寄對造。
三、請具狀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