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黃敦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宏小客車祖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95,5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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