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陳奇錄
訴訟代理人  陳五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特思數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8,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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