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149號
原 告 蘇永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昌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張文昌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張文昌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未據原告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