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149號
原   告  蘇永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昌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張文昌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張文昌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未據原告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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