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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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18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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