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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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18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