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33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6號相對人甲○○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等於民國(下同)90年1月5日分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等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不定期,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甲○○於90年1月9日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90年1月9日起至100年1月9日止,以每月為
1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甲○○自94年10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37,93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約定書、變更借據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5年9月22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3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鎮○○○段││1047│建│226.06│全│所有權人:林│││││││││││甯烈│└─┴───┴────┴───┴──┴────┴─┴──────┴────┴──────┘┌─┬──┬────┬────┬────┬───────────┬──┬────────┐││││││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187│中央段│蟠桃里8│主要用途│一層:104.58│平台:│全│所有權人:甲○○││││1047地號│鄰蟠桃63│:住家用│合計:104.58│6.07│││││││之36號│主要建材││││││││││:加強磚││││││││││造││││││││││層數: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