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32號聲請人甲○○
之9號相對人乙○○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5月3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不定期,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95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並簽發本票2紙為憑,票面金額各為⑴50,000元⑵50,000元,票據號碼⑴603985⑵603986,到期日分別為⑴94年11月2日⑵94年12月2日。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均未獲清償,相對人尚欠本金總額100,000元未清償,依上開約定,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二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四、本院於95年9月22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段││759-1│雜│4.00│全│設定權利範圍│││││││││││:全│├─┼───┼────┼───┼──┼────┼─┼──────┼────┼──────┤│2│苗栗縣│苗栗市○○○段││759-43│建│75.00│全│設定權利範圍│││││││││││: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694│文山段│文山里10│主要用途│一層:39.80│陽台:│全│設定權利範圍:全││││759-43地│鄰文發路│:住家用│二層:41.57│15.38││││││號│579巷7號│主要建材│三層:41.57│││││││││:鋼筋混│四層:23.77│││││││││凝土造│合計:146.71│││││││││層數:四││││││││││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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