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九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減刑後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誤載為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應更正為第十條第一項)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本院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6年2月2日│95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年度毒偵字第68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簡字第2248號│94年度簡字第856號││├────┼────────────┼────────────┤││判決日期│96年4月16日│96年5月14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6年5月15日│96年6月11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2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備註│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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