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22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陳嘉弘
被   告  朱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因本契約涉
訴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及其連帶
保證人並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雙方係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
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麗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