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5號
原   告 群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彬
訴訟代理人  王政芬
被   告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壽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世晶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晶公司)於民
國101年11月5日向原告訂購4,320片LED燈專用銅基板
,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45,600元。原告接獲訂單後
,即於同年11月6日向被告訂購銅基板原板材一批,嗣被
告依約交付原告訂購之銅基板原板材,原告遂於該銅基板
原板材正面銅箔層印刷蝕刻成電路板,再雙面鍍上一層金
膜,製成LED燈專用銅基板交予世晶公司收受。世晶公司
收貨後,進行檢驗測試,發現銅基板背面銅箔層不平整有
凹洞,凹洞內殘留有保護膠黏著劑,致銅基板背面銅箔層
在鍍金時被黏著劑阻隔,造成凹洞處無法鍍上一層金膜,
而銅基板未鍍上金膜之處容易氧化鏽蝕,鏽蝕後就會損壞
無法使用。世晶公司發現瑕疵後,隨即通知原告交付之LE
D燈專用銅基板具嚴重瑕疵。原告接獲通知即聯絡被告派
品保人員前來了解瑕疵情形,經被告公司品保人員查驗後
,說明係原告於購買銅基板原板材時就有凹洞存在,凹洞
係無法修復補平,當銅基板原板材在覆被保護膠膜時,凹
洞內會同時注入保護膠膜之黏著劑,使得之後雖撕去保護
膠膜,凹洞處仍會殘留黏著劑,而且非常牢固無法去除,
故原告於上開銅基板原板材鍍金不完全,乃被告交付之原
板材背面銅箔層不平整有凹洞之瑕疵所致。嗣經兩造公司
與世晶公司研討後,共同認為原告交付此批之LED燈專用
銅基板為嚴重瑕疵品,已無法補救,世晶公司因而取消對
原告之上開訂單。又原告係依照世晶公司訂單之需求始向
被告訂購之銅基板原板材製作LED燈專用銅基板,原告業
已給付購買銅基板原板材價金予被告,惟因被告交付之銅
基板原板材具嚴重瑕疵而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致原告製
造交付予世晶公司之LED燈專用銅基板有瑕疵而遭世晶公
司全數退貨,原告因而受有345,600元貨款收入之損失。
(二)被告雖稱原告於下訂時未特別註明銅基板原板材背面不得
有凹洞,惟銅基板係以兩片銅箔為材料,再以絕緣膠黏貼
在一起製作而成。板面銅箔層做為電路使用,銅箔層厚度
符合電流量需求即可,比較薄;板底銅箔層作為散熱及固
定位置使用,比較厚,稱為基底銅板。因電路板基底板有
以鋁板、鋅版、鎳板、銅板作為基底層,如以銅板作為基
底層,即稱為銅基板。銅板會有凹洞存在,係製作銅板之
原銅材料純度不足,含有過多雜質所致,電路板因有電流
、信號通過,銅箔層絕對不能有凹洞,凹洞處不但容易鏽
蝕,還會造成電流、信號斷路,且外觀不良,板身強度不
足,容易斷裂,含有雜質過多的原銅材料,是不能用來製
作銅板,電路板銅箔層有凹洞,屬於嚴重瑕疵品,所以電
路板業界交易習慣,絕對不允許銅箔層表面、內部有凹洞
存在,故銅基板原板材正反兩面銅箔層均不能有凹洞,有
凹洞即屬嚴重瑕疵,此乃電路板上下游業者所共同認知之
事實,毋需特別註明,被告所辯,顯無理由。
(三)被告復稱銅基板原板材特別註明背面不得有凹洞,與未註
明之單價差達2倍,並不實在,蓋原告係按市面通常價格
向被告訂購96片銅基板原板材,價金為105,600元,並以
書面保證如有爆板不良問題,願意負擔賠償責任。被告簽
立保證書後,原告始繼續使用被告交付之銅基板原板材,
茲因被告所交付銅基板原板材出現凹洞瑕疵,致原告後續
製品LED燈專用電路板遭客戶世晶公司退貨,於是原告另
向訴外人耀維有限公司(下稱耀維公司)訂購一批銅基板
原板材製成LED燈專用電路板,以順利交貨世晶公司,而
耀維公司出售之銅基板原板材並無瑕疵,價格反低於被告

(四)被告交予原告之銅基板原板材,板材表面均覆蓋一層保護
膠膜,銅箔層凹洞瑕疵並非肉眼或儀器可以觀察,必須製
作成LED燈專用電路板鍍上金膜後檢查,始可能發現。被
告知其交付原告之銅基板原板材具各種瑕疵,藉書立保證
書,表示願意負擔賠償責任,請求原告不要退貨,繼續使
用其板材,現卻又不願意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失,顯然違背
誠信原則。綜上所陳,被告交付原告之銅基板原板材,有
不符通常效用之瑕疵,以致原告遭受損害,爰依民法第22
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5,
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原告於101年11月6日向被告下訂銅基板原板材96片(料號
:銅基0.8tloz100um;規格:裁切成302×390mm),且
未特別註明銅基板原板材背面不得有凹洞,被告並已依約交
付。原告雖稱被告交付之銅基板原板材背面有凹洞而具瑕疵
,然因原告於下訂時並未特別註明銅基板原板材背面不得有
凹洞,且若原告要求銅基板原板材背面不得有凹洞,則單價
價差將達2倍之多,蓋銅基板背面主要作為散熱之用,本允
許存有凹洞,如要求不許存在凹洞,需特別指明;而世晶公
司向原告下訂之LED燈專用電路板係出貨至國外作為路燈使
用,路燈背面為裸空,會接觸到空氣,撕掉保護膜之後接觸
空氣能產生氧化問題,惟原告向被告訂購時,就此部分並無
特別指示背面不許存在凹洞,準此,被告交付予原告之銅基
板原板材符合雙方約定而未有不完全給付情事。至原告稱其
因被告交付銅基板原板材背面有凹洞,致其製作之LED燈專
用銅基板遭世晶公司全數退貨受有345,600元損失,縱原告
遭世晶公司退貨事實為真,此僅係原告與世晶公司間就LED
燈專用銅基板規格之特別約定,無法據此拘束被告而要求被
告交付背面無凹洞之銅基板原板材。是以,被告已交付符合
雙方約定之銅基板原板材予原告而未有不完全給付情事,則
原告依據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345,600元,顯無
理由,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其於101年11月6日向被告購買製作銅基板原
板材96片,價金105,600元。嗣其使用被告交付之96片銅基
板原板材製成4,320片LED燈專用銅基板交貨予世晶公司。
惟因被告交付之銅基板原板材背面部分存有凹洞而有瑕疵,
致其製作之LED燈專用銅基板遭世晶公司全數退貨,受有34
5,600元損失等情;被告固不爭執其交付之96片銅基板原板
材背面存有凹洞,惟否認此屬不完全給付而有債務不履行之
情事,並執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一)被告交
付背面具有凹洞之銅基板原板材予原告,是否屬買賣標的物
瑕疵?(二)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22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
負擔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玆論述如下。
(一)被告交付背面具有凹洞之銅基板原板材予原告,是否屬買
賣標的物瑕疵?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負有依債
務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之本旨為給付,即屬不完
全給付,為瑕疵之給付,是以債務人如主張其已為完全給
付,當由其負證明之責,雖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
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損害賠償,關於給付不完
全之點,應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
字第1989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於向被告訂
購銅基板原板材時雖未特別約明板材正反雙面均不能存有
凹洞,惟此乃電路板業者所共同認知之事實,毋需特別註
明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準此,關於原告主張其所受領
之96片銅基板原板材背面存有凹洞,不符合通常效用而具
瑕疵,有不完全給付情事,此有利於原告之事實,自應由
原告負擔舉證責任。
2、經查,原告雖聲請向臺灣電路板協會函詢關於關於「電路
板製造商向材料商訂購銅基板原板材之交易習慣,是否需
特別註明板面銅箔層及基底層銅板之表面不能有凹洞」、
「銅基板基底層銅板表面如有凹洞,是否屬於瑕疵」、「
銅基板原板材之銅箔、銅板表面如有凹洞,是否屬於瑕疵
材料,不能用以製作銅基板」等問題,惟該協會之函覆內
容為「業界銅箔基版之允收標準,一般是與客戶明確議定
,常見之標準為『客戶指定規格』、『國際規範IPC-4101
』及『銅箔基板廠自身之品質規格』」(本院卷第47頁)
,可知銅基版之規格原則上需客戶定貨時明確指定規格,
而依前開函文內容亦無法得知依訂購銅基板原板材之一般
交易習慣,在未特別約明板面銅箔層及基底層銅板雙面需
無凹洞之情形下,銅基板原板材出賣人仍有義務提供雙面
無凹洞之板材予買受人之義務;另查,兩造均稱銅基板背
面板底功能為散熱之用等語(本院卷第42頁、第55頁背面
)。則本件兩造買賣契約標的物銅基板,其正面板面銅箔
層主要功能為作電路使用,而背面功能則為散熱之用,非
係作電路使用,故縱存有凹洞,亦不至於造成電流、信號
斷路而影響其作為電路板之通常功能;至銅基板背面存有
凹洞,是否致使鍍膜不易造成銅基板與空氣接觸後容易生
鏽毀損,因以銅基板製成之電路板用途廣泛,除用以作路
燈銅基板使用外,亦大量使用於電子商品,於使用於電子
商品之情形下,電路板多數封閉於密閉空間而較能隔絕空
氣。是以,本件被告交付予原告之銅基板正面正常,僅背
面存有凹洞,則其正面傳遞電流功能並未受影響;且原告
於向被告訂購銅基板時,僅要求單面之銅基版並未指定雙
面銅基版,亦未特別指示其係用以出貨予世晶公司作路燈
銅基板使用,可能會接觸空氣而有氧化問題,故縱被告交
付之銅基板背面存有凹洞,仍係依原告訂購之條件交付,
亦不影響其作為電路板之通常功能,非屬瑕疵。
3、至原告雖稱其係於被告簽立保證書後,始願繼續使用被告
交付之銅基板原板材等語,並提出保證書乙紙為證(本院
卷第34頁)。惟查,被告書立該紙保證書係針對爆板問題
為保證,本件被告交付予原告之銅基板正面正常,傳遞電
流功能未受影響,故該紙保證書並不影響本院所為背面存
有凹洞之銅基板非屬瑕疵之認定。
(二)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22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
22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本件被告交付之銅基板背面
存有凹洞,非屬瑕疵,業如前述;而對於被告有何給付不
完全情事,原告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以實其說,則其主張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擔債務不履行責
任,即屬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45,6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心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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