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02號
原 告 何添登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被 告 陳芊樺
張振彬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02號
原 告 何添登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被 告 陳芊樺
張振彬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