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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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應增加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刑法第62條前段」之記載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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