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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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20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剛
2樓之20上訴人與 林登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不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要件。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上訴書狀,載明應如何應更或廢棄原判決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