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4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弦貿
林豊盛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弦貿、林豊盛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柒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將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2行「現場照片數張」更正為「查扣物品照片3張」,並增引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位置圖為證據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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