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47號上訴人即原告中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孟滄 上訴人即被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介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被告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所為99年度建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即原告中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起上訴部分,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0,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221元;上訴人即被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部分,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各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