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179號
原 告 戊○○
子○○
癸○○
丑○
庚○○
己○○
乙○○
丁○○
丙○○
辛○○
甲○○
共同送達
被 告 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98年度司促字第39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4,554,73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6,144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64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