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7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78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788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9,642元及其中新臺幣77,26
7自民國97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9,642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惟被告自使用前開
信用卡至民國(下同)97年7月7日止,尚積欠原告新台幣(
下同)79642元,及其中77267元自97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均不
予置理,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
告79642元,及其中77267元自97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3.65計息等情,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非惡意違約,實因還款能力有限無法負擔,
又因經濟大環境影響而收入不佳,為維持家計而不慎以卡養
卡,導致利息及違約金越滾越多,且已積欠多家銀行債務,
非惡意違約,待被告收入增加,還款能力提升後,再清償所
欠款項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各1件、帳單等件各1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所提答辯狀對於原
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均不爭執,是被告所為之上開辯解,即
乏依據,洵無足採。原告之主張,應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