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小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71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文穎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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