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37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彭胤銓
被 告 天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3761號給付信用卡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4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4,370元及自民國91年8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4,37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天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前邀被告 李金標 、乙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9年10月18日向與原告合併前之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得新臺幣(下同)450,
000元,雙方約定自是日起至92年10月18日止,依年金法按
月攤還本息,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如有一期未依約
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就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天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自91年8月18
日起未再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94,370元,依約已喪失分期
償還之權利,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等情。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及授
信約定書、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
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清償所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
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