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6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被告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