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1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6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解除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之處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殺人未遂案(本院97年度訴字第
980號),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民國(下同)98年1月
7日函限制出境並限制住居,茲因本案業經判決不受理確定在案,故而具狀聲請撤銷上開強制處分等語。
二、經查㈠按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使訴訟
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166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於97年12月24日訊問後認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以以新臺幣3萬元具保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
6及限制出境,並經本院於97年12月29日以士院 木刑宇 97訴
980字第0970223667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對其限制出境,以及於97年12月29日以士院木刑宇97訴980字第0970223668號函知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限制住居等情,業經調閱本院97年度訴字第980號刑事案卷查核屬實。
㈡茲因本件聲請人所涉殺人未遂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4月7
日以97年度訴字第980號判決不受理在案,並於98年4月21日送達判決書予被告及辯護人收受,於同年月27日送達予公訴人收受,迄今無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並經調閱前開案卷查核無訛,可徵本件聲請人所犯前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是以,本件聲請人已非前開案件審理中之被告,依前開裁判要旨,本院審酌上情,認已無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之必要,爰自98年6月15日起,解除其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之處分。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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