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
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已提出者勿再提出)
(二)聲請人應說明95年至今之工作情形、工作期間、工作地點及內容、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薪轉存摺影本並註記之或薪資津貼獎金表單),說明離職之原因。
(三)提出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支出之表冊,若無扶養支出亦應表明之,另說明失業期間之生活支出由誰資助。
(四)聲請人應說明投資股票、期貨之金錢來源,96年12月至97年8月賣股票所得金錢之流向及用途,是否有清償債務、清償哪些債務?若有應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說明財產歸屬清單中各項投資之現存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