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H.K.)TRADINGCO.(即香港宏昭貿易公司)、宏昭貿易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蘇意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