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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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中編號1部分經判處罰金新台幣(下同)9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部分經判處罰金5萬元,減為罰金2萬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