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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