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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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辛武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5月1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96年1月31日,2個月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