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569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2(選任辯護人劉興業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徐宏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2月1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7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2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