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一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輝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銀行員 林分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陸仟元│0000000││││司│行│││││├─┼─────────┼─────────┼───────────┼─────────┼────────┼──┤│2│正昌土木包工業│復華商業銀行鹿港分│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叁萬元│AC六一八六九一│││││行│││四││├─┼─────────┼─────────┼───────────┼─────────┼────────┼──┤│3│ 江富榮 │國泰世華銀行員林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柒仟玖佰伍拾柒元│KP二一九九七二│││││行│││二││├─┼─────────┼─────────┼───────────┼─────────┼────────┼──┤│4│江富榮│國泰世華銀行員林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壹萬壹仟陸佰零捌元│KP二一九九一0│││││行│││0││├─┼─────────┼─────────┼───────────┼─────────┼────────┼──┤│5│久保田建設股份有限富邦商業銀行員林分│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肆萬伍仟元│KU00七六五一││││公司 余武益 │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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