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130號

聲請人 鄭曉清

相對人 鄭曉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曉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8363號),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曉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鈞院以108年度北簡字第8363號受理。因該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裁判費應為1,000元,聲請人已繳納3,200元,為此聲請返還溢繳訴訟費用2,200元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即聲請人以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及鄭曉白等3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請求被告等賠償原告30萬元,嗣經本院先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判決駁回原告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間之訴,復於同年12月6日判決駁回原告與鄭曉白間之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核無訛。是該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本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2,200元,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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