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高偲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2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7月14日送達至原告,已為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可按,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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