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沛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3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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