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劉世章
送達代收人 楊維軒
被 告 莊振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