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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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四)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二0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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