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
相 對 人 嘉晨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發生職業災害,請求相對
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等情,業據提出薪資袋、診斷證明書、相對人公司通
知書、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及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聲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均影本)釋明,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