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賴芊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玉市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上開規定於簡易程
序之第二審裁判上訴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00元,應徵
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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