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33號
原 告 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又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2,714,800元(本件原告確認利益為美金400,000元,以本件
起訴繫屬日即民國104年4月24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1.787
換算為新臺幣12,714,8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3,
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