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572號
原   告  劉文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宏祥杜永誠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狀所
載之訴之聲明內容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而未敘明
請求之金額,應補正具體明確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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