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572號
原 告 劉文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宏祥 、 杜永誠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狀所
載之訴之聲明內容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而未敘明
請求之金額,應補正具體明確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