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6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達陵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呂達陵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