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51號
原 告 碧瑤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榮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力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85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