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64號
原   告  陳睿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賀新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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