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睿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睿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睿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於民國109年8月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4年7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陳睿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嗣受刑人於109年8月4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092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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