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史介翔

被告 高勝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3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

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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