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海商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海商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海商上字第13號上訴人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李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 李德君 律師被上訴人KTCKOREACO.,LTD法定代理人KIMDAVIDDONGWON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郭珮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複代理人郭珮琪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郭珮琪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訴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石有為法官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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