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愛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曉青 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0,
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湘美